close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實施再就業工程,做好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進一步規范勞務輸出輸入工作,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務輸出輸入是指下崗待工人員在保留原企業勞動關系的前提下,由有關單位組織其集體到外單位從事有收入的勞動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的企業及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
  第四條 勞務輸出輸入應采取有組織的集體方式進行。各行業、企業及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和下崗待工人員所在企業均可從事勞務輸出輸入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作為勞務輸出輸入的第三方,負責為輸出輸入雙方提供勞務供求信息,開展職業指導、政策法規咨詢、提供洽談場地等中介服務。
  第六條 勞務輸出方應與勞務輸入方依法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向您推薦:招牌  原子筆  上班族套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最熟悉的陌生人 的頭像
    最熟悉的陌生人

    人力資源知多少

    最熟悉的陌生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