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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難行者不在此限,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者,不得超過原已適用勞基法 之七大行業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主管機關應從嚴認定所謂「窒 礙難行而不適用之行業」,如此方不致使良法美意落空。另外在目前兩 年的過渡期間,主管機關對雇主的監督不應鬆懈。
二)制定男女工作平等法擴大勞基法之適用範圍及增修當中之條文,雖可保障女性勞工之 權益,唯勞基法無法就婦女之特殊需求作全面性之考量,特別是福利 事項、財力負擔與專責機構,而此等事項攸關女性權益至鉅,對於女 性勞工工作平等權之促進,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因此民國七十九年 婦女新知基金會(以下稱婦女新知)即針對婦女之特殊需求,提出 「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並送入立法院,希望落實憲法對女性工作權 之保障,但該草案只在八十二年六月進入一讀通過名稱就擱置在立法 院。民國八十二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亦提出「兩性 工作平等法草案」,可惜該草案於民國八十四年在行政院院會中遭退回 重審,對於男女工作權平等之促進,無疑地是一大阻礙,政府及立法 院實有重新思考之必要。由於婦女新知、勞委會及由李進勇立法委員 (國會版)分別提出之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對女性勞工遭遇之各項問 題均有詳細的規範(見表3-4),本章以下各節將分別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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